1.成都市内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含外籍和港澳台学生);
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览表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后第91天至2023年12月31日。
长期护理保险随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已连续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当持续参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二)医保部门登记受理方式如下:
1.线下办理。
(1)在册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在学校和幼儿园登记;
(2)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登记;长期人户分离的,可在长期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登记;
(3)医保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和残联等资助政府资助对象,由资助部门负责登记。
参保登记受理地点,由各区(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便民、合理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2.线上办理
普通成年居民和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可通过“四川省/成都市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医保”微信公众中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功能模块办理参保登记。
(三)税务部门缴费方式如下:
1.线上缴费
(1)关注“成都医保”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按钮,进入“集约平台”模块,点击“养老医保缴费”,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即可。
(2)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选择任一银行线上缴费渠道在线缴费。
(3)关注“成都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在“我要办事”—“社保缴费”模块,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缴费页面,点击“缴费”,按照系统提示操作即可。
(4)天府市民云“民生保障—社保缴费”。
(5)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
(6)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
(7)社保费代收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具体缴费方式以银行提供为准)。
2.线下缴费
(1)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缴费服务网点。
(2)学校、幼儿园代收。
(3)社保费代收银行网点(缴费网点以银行提供为准)。
注意事项:缴费时如查询无参保登记信息,请先前往医保部门指定的参保登记受理地点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上述渠道办理缴费。
(二)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本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
(三)非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应提供:父母任意一方的本市户口本/本市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保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
(四)港澳台人员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外籍人员应提供:本市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非本市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住宿登记表》。所有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具体如下:
成都市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
(二)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非大学生):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大学生门诊:针对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多数为校医院)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6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不超过500元。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报销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3、“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两病”患者中,未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但确需服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后用药治疗。“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60%,高血压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自然年,糖尿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自然年。
4、门诊特殊疾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生育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28周以上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满12周不到28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700元。
符合生育政策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基本医疗定额报销210元。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1.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2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4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7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9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 1103元/月/人。
2.居家护理待遇标准:
(1)基础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其指定的亲属、家人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 145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 289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434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578元/月/人, 重度失能三级722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 181 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361 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 542 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 722 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903 元/月/人。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3个月内培训通过的,其基础待遇按照培训通过的待遇标准补发差额部分。
(2)专业护理服务。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不超过1次/月/人,重度失能不超过2次/月/人。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0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20元/次。
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有跨年住院或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以及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若未在2022年12月25前参保缴费,您的住院和门特医疗待遇要从缴费后第91天才能开始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住院(门特)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长期护理保险也要从缴费后第91天开始重新计算居民基本医疗待遇,连续不间断2年以上(含2年)以后才能重新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尽量选择高档和全险种参保,以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家庭抵御疾病因素抗风险能力。
(三)家庭中有新出生宝宝的家长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务必要在宝宝出生后的180天以内办理参保缴费,超过180天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间要从缴费后第91天才能开始享受。
二是宝宝出生第二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筹资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缴费后方可享受出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在非集中筹资期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之日起第91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税务系统记录的缴费时间为准。
三是提醒每年下半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180天内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可自愿选择参加出生当年和出生次年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也可只选择参加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
选择参加出生当年和出生次年两个年度医疗保险宝宝的医疗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24时和出生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次年12月31日24时。
选择参加出生次年医疗保险宝宝的医疗待遇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零时至次年12月31日24时,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24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
(四)以下人员不能在成都办理参保登记。
一是其它城市已经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监测对象、重度残疾等政府资助对象;
二是在成都市拟以成年居民身份参保的其它城市高校大学生(未参保的除外);
三是其它城市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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