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各院校艺术类招生简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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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为 首都师范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 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大学”、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 首都师范大学 ”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网址:;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各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以及“农村专项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和表演)、录音艺术、舞蹈学、美术学类(师范、艺术市场、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计划在该省为“零”。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3.录取时,专业调剂原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4.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5.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取。

6.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选测等级要求为AB。

8.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9.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文理同等对待,统一录取。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统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0.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有考生的数学成绩都计入总分。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计划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专业时考虑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满分pide;200)占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但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12.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文化课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

①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满分pide;100)占5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舞蹈学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③录音艺术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满分pide;100)占4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该专业录取时还要参考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④音乐学专业的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等方向的合格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在志愿一栏只填写音乐学,我校将统一按音乐学专业录取。

13.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文化课成绩过北京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

① 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750pide;230)占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② 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750pide;300)的5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含在京招生的双培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

2.口试要求:报考外语类各专业、小学教育(英语)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文化课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对外语口试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3.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史、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数学类等专业以及小学教育各专业方向,对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4.数学单科成绩要求: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学院的各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5.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首都师范大学 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6.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7.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从2016级新生起,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师范生就业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热爱教育事业,师范生无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并实行五年服务期制度,如有违约,按照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9号规定交纳违约金。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9.面试:在京本科二批次录取的小学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及专科(高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前教育专业,需要进行面试。面试时间:6月13、14日。面试地点: 首都师范大学 东区;网上报名时间及面试内容:请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10.大类招生与培养:今年我校数学科学学院数学类(非师范)专业继续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原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录取;学生于第三学期末在以上三个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11.宽口径录取:今年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模式,录取时参照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填报的志愿和综合成绩分配专业方向。

12.学习校区:2016级新生除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历史学院世界史、音乐学院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和东区学习。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 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院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各院校艺术类招生简章一览表)

2022年天津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有对音乐艺术大学有填报意向的考生来看看天津音乐学院吧!该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有硕士和本科两个办学层次,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天津音乐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天津音乐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72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音乐学院始建于1958年10月,经过60多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北方地区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专门人才的重要高等艺术教育学府。学院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职能。学院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音乐艺术专门人才。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经学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调剂至其他专业(招考方向)。

第九条学院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院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投档规则及录取办法,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专业录取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高考外语语种不限,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音教钢琴主项、音教声乐主项、音乐商务与音乐传媒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总成绩均按照750分计算。录取排名末位同分者,依据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考生须按照本省要求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格方可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省统考类别与我院专业未对应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我院将在教育部专业合格名单备案时,统一核验考生艺术类统考合格要求,如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将无法备案,校考成绩视为无效。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四条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七条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十八条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mail:[emailprotected]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 邮编:300171

学校:http://监督电话:022-24310376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时,学院依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每学期办理学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学生在学习期间,学院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转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一律缴费上学。经物价部门批准,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理论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舞蹈学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现执行每生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及我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其他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大型乐器、钢琴、竖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川美术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建校于1940年,国家标准代码:10655。学校占地面积1106亩,校舍建筑面积48.55万m2,在校学生7800余人,教职工5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330余人,纸质图书近56万册,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近1.5亿元。

第二条 为了保证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美术专业考试

第八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校在全国各地设立美术专业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

第九条 报考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建筑学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我校专业考试,限艺术类考生报考,是否参加省美术专业统考按照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招生统一考试,同时还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美术专业考试分造型类、设计类和书法,可兼报并分别参加各类别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命题人物组合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书法考试科目为书法临摹、书法创作、印稿设计三科,各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一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在我校集中实行封闭式评卷,学校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

第十四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情况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的要求,我校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1.中国画、书法、绘画、雕塑、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公共艺术的录取,在外语单科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

2.风景园林、艺术教育专业:在外语单科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和专业课成绩总分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按文化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3.建筑学、艺术史论、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录取,在外语单科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原则上文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4.新媒体艺术专业方向:注重培养跨学科、跨媒介的复合型艺术人才,要求具有较高的文化理论素质,原则上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400分。

5.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成绩pide;7.5×30%+专业成绩pide;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

6.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造型类、设计类(不含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三科总分达到260分以上,或者高考文化成绩达到550分以上(原始分),我校将适当降低外语单科要求,优先录取,录取专业根据考生专业成绩和综合分确定。

7.公共艺术学院办学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08号,其他院系办学地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校将进行复查和专业复试。凡经复查或专业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各项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四川美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了新生特别奖学金,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按一定的比例每人一次性颁发奖学金5000元。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理论类专业学费标准为805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1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分为重庆市黄桷坪校区和重庆市大学城校区,面积1200亩。黄桷坪校区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08号邮编:400053;大学城校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邮编:401331。招生办公室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招生网址:http://zsb.scfai.edu.cn。

第二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高等专业美术院校,人才培养成本较高,请考生根据家庭经济条件慎重选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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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始创于1952年,2002年1月18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渝州大学和原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1.学校全称: 重庆工商大学 2.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3.国标代码:11799 4.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6.办学地址: 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邮政编码:400067 南岸校区兰花湖片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28号;邮政编码:400067 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邮政编码:400020 7.就读地点:国际商学院、体育学院新生就读南岸校区;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艺术学院、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新生就读南岸校区兰花湖片区;其余学院新生就读江北校区;大二年级起,艺术学院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继续在兰花湖片区,其余学院学生将搬往南岸校区就读。 8.办学基本条件: 重庆工商大学是一所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法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的高水平财经类应用研究型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重点支持高校、重庆市国际人文特色高校。学校设有80余个本科专业,现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3个国家“一流专业”,28个重庆市“一流专业”,5个市级特色学科专业群、22个市级特色专业。学校现有南岸、兰花湖、江北以及广阳岛校区(建设中)。 第三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将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现有通过教育部复核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一是与美国韦德恩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许可证编号为MOE50USA02DNR20000002O);二是与波兰华沙人文社科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设置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并根据事业发展、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有经济与贸易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工商管理类(财会)、公共管理类、新闻传播学类、法学类、社会学类、计算机类、机械类和化工与制药类13个大类招生(含38个专业),其余专业按具体专业招生。

原文出自[中国美术高考网],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

广州美术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510006

昌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邮政编码:5102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美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我校美术类各专业在第一批本科录取,文科类、理科类在第二批本科A类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美术类考生须参加省级艺术统考,并取得合格证,方有资格被本科院校录取(未组织艺术统考或对考生报考31所独立院校另做规定的省份除外;报考生源所在地省级艺术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报考我校除美术学(美术教育)、艺术教育、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以外各专业,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第三章第一节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和专业复试,凡不符合录取条件、发现有舞弊行为或经我校招生委员会认定未达我校入学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 外省:

(1)我校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除广东省外,仅在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江西五个省市招收普通类理科生,其它各专业文理兼招。

(2) 美术学(美术史)和美术学(艺术管理与策划)专业,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外语单科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

(3)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考生不需参加专业考试,按考生所属省份的普通理科类本科分数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普通理科类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4)报考艺术教育专业,考生参加各生源省美术术科统考,专业成绩达各生源省美术类本科(二本)录取分数线,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

(5)报考其他美术类各专业,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外语单科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综合分,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文化总分pide;文化满分×30+专业总分pide;专业满分×70。

(6) 校考专业成绩在260(含260)分以上,文化成绩和外语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计算综合分,优先录取。若同一专业符合优录条件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则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 广东省:

(1)我校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招收理科生,其它美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招。

(2) 报考美术学(美术教育),考生参加广东省艺术类术科统考,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广东省艺术类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在投档考生中按综合分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

(3)报考艺术教育专业,考生参加广东省美术术科统考,专业成绩达广东省美术类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文化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

(4)报考美术学(美术史)和美术学(艺术管理与策划),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外语单科在80(含80)分以上,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参考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考生不需参加专业考试,按广东省第二批本科理科分数线,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从普通理科类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5)报考其他美术类各专业,文化成绩参照广东省艺术类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行划定。专业成绩和外语单科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考生综合分,按专业志愿及德智体美、体检、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

(6) 校考专业成绩在260(含260)分以上,文化成绩和外语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计算综合分,优先录取。若同一专业符合优录条件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则按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综合分达到录取条件后,各美术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我校将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按综合分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请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07]186号、粤价[2013]34号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美术学(美术史)、美术学(艺术管理与策划)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000元,其它各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5000元,均不含住宿费。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500元;普通学生公寓五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缓”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学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具体措施包括: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组织评选优秀学生,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等级金额由1300元至8000元,奖励面约30%。

2、开设“绿色通道”:新生入学前,应筹足学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经过审核批准,可报到入学。

3、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额度为8000元。

4、勤工助学:学校提供一定的工作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劳动报酬(每月最高可获得500元酬金)。

5、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在学期间因突发重大事故而遭遇特别经济困难可申请学校发放一次性特困补助,家庭经济重度困难的学生在读期间也可申请特困生活补助。

6、减免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特大灾害,可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7、分期缓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分期缴交学费,一年内缴清。

8、艺术名家及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现已设立杨之光励志奖学金,鸥洋油画助学金,方林(方楚雄、林淑然)学术论文奖学金,曹崇恩励志奖学金,梁容(梁世雄、容璞)励志奖学金,黎明、黄咏贤中国画奖学金,许钦松创作奖学金、黎明雕塑创作奖学金、李自健创新创作奖学金、李自健励志奖学金、凤凰艺术奖学金、严彪油画助学金、星星艺术奖学金、志诚艺术奖学金、祁泽湖助学金以及仲明助学金等近20项。奖助学金额:每生2000元至10000元。

9、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3000至8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广州美术学院监察处

监督电话:

020-39362018,18902200072(9:00-12:00,14:30-17:30)

传真:020-39362018

电子邮箱:jwbgs@gzarts.edu.cn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84017740

传真:020-84017740

电子邮箱:zsb@gzarts.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于3月 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美术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委托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大连艺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大连艺术学院 招生章程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 大连艺术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四年专业,学习年限为四年;

高职专科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学院占地面积7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5.8万平方米。专任教师626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128人,教学仪器设备值4207.14万元,图书59.45万册。

二、计划特别说明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本科普通类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日语考生。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

高职专科外语语种不限。

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普通高中毕业(含艺术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艺术类考生须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

2.本科表演专业(影视表演方向)、舞蹈表演专业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本科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设计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4300px以上(平面模特方向4125px以上),男4625px以上(平面模特方向4550px以上)。

4.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5.有突出成绩或其他特殊才能者,经研究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6.学院只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四、专业设置说明

1、本科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

位门类

130201

音乐表演(包括声乐演唱、乐器演奏、流行音乐、键盘乐器演奏方向)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202

音乐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204

舞蹈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206

舞蹈编导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01

表演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05 

广播电视编导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09

播音与主持艺术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310

动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1

美术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2

绘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3

雕塑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406T

中国画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1

艺术设计学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3

环境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4

产品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5

服装与服饰设计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130507

工艺美术

四年

艺术学

艺术学

050207

日语

四年

文 学

文 学

120210

文化产业管理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120801

电子商务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120901K

旅游管理

四年

管理学

管理学

2、高职专科专业设置: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学 费

(元.人/年)

670202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方向)

三年

13000

670202

音乐表演(乐器演奏方向)

三年

13000

670202

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方向)

三年

13000

670202

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方向)

三年

12800

670202

音乐表演(学前音乐指导方向)

三年

13000

670101

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方向)

三年

12000

670101

艺术设计(景观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三年

12000

670101

艺术设计(油画方向)

三年

12000

辽670136

室内装饰设计

三年

12000

670103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三年

12000

670105

人物形象设计

三年

12000

670108

雕塑艺术设计

三年

12000

670111

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

三年

12000

670112

广告设计与制作

三年

12000

670305

影视动画

三年

12000

670203

舞蹈表演

三年

12000

670205

影视表演

三年

12000

670307

主持与播音

三年

12000

620401

市场营销

三年

9000

620501

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经营方向)

三年

9000

640101

旅游管理

三年

9000

五、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 大连艺术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 大连艺术学院 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 大连艺术学院 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 大连艺术学院 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本科艺术类学生16000元/年,普通类学生13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左右,具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校按辽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如有变化,按当年物价部门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七、本科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

1.本科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方向)、表演专业(影视表演方向)、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设计方向)、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取得以下规定名次的新生可向学院申请新生奖学金。

2.凡上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考生,属于省统(联)考的,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5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5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6-1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3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11-2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2万元的新生奖学金。其统(联)考成绩排名达到该省专业统(联)考前21-30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1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3.凡上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考生,参加我院组织专业加试的,其加试成绩排到参加我院专业加试所有考生前3名的报考我院,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给予叁万元的新生奖学金。

4.以上专业或专业方向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八、录取办法说明

本科艺术类考生:

对我院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和我院未设立专业加试考点的省份取得省级统(联)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

1.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方向)、表演专业(影视表演方向)、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设计方向)、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2、除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以外的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分1(综合分1=文化分*40%+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3.音乐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综合分2(综合分2=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4.外语单科成绩:除音乐表演专业(乐器演奏方向)、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演唱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流行音乐方向)、音乐表演专业(键盘乐器演奏方向)、表演专业(影视表演方向)、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设计方向)、舞蹈表演专业、绘画专业、中国画专业、雕塑专业外,其它专业要求不低于50分(按满分150分进行折算)。

高职专科艺术类考生:

取得省艺术类联(统)考专业合格证及各省属艺术院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总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本科、高职专科普通类考生:

1、普通类按120%调档。高职专科在辽宁省的调档比例为100%。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考试规定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对进档考生我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时,优先参考外语成绩。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新校区电话:0411-3925611539256116

传真:0411-39256123

地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

邮编:116600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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