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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现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现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教育科目管理
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的要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分为三大类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我市中小学教师(含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施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13-2014学年指定施教机构为深圳大学师范学院;专业科目由市、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个人选修科目一般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进行。 根据《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28号)要求,2013 年广东省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新时期广东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安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3个专题组成。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任意选择1~3个专题,修完18学时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公需科目学习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每学时为45分钟,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结合教师工作实际,按学年划分时间周期(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超过学年度的学时数原则上不跨年度计算。
目前,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分面授和远程两种学习方式,在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54学时中,远程课程学时应不超过三分之一,即不超过18学时。 广大教师应严格按以上要求选择课程,确保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网”)进行信息管理。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市局直属各学校等实 施的培训数据信息,需在每年9月10日前统一导入该管理系统。经审核确认后,可通过系统打印统一样式的《深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见附件1,该证书套印“深圳市教育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以此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凭证。
为便于工作衔接,2012-2013学年我市的学时认定和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打印,仍按照原来的要求执行。 向省里申报评定职称的教师,需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申报、认定继续教育学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见附件2),以此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凭证。
强化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名优评选等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
(一).深圳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表,2021年深圳小学在编教师工资待遇规定 (二).2021年深圳市退休教师工资标准表,深圳市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三).深圳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2021年深圳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四).深圳明德实验学校校长 新教师新校长新路径 (五).深圳全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须接受继续教育 (六).深圳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将学校说了算
四、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按照“分类评审,分级实施,不评审不施教”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和“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每年上半年开展新一学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工作。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由市继教办组织评审,小学及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由各区组织评审。各区教师培训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课程评审结果,规划并制定新一学年的“课程计划书”,在每年的7月份,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区开设的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需选用经市级评审通过的课程,课程实施后需在市继教办备案。 各培训基地和培训中心确需临时安排的计划外课程,要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各学校应认真组织开展校本培训,确保每年完成12学时的基本任务,校本培训需经区以上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培训课程的学员反馈评价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评选“最受教师欢迎的继续教育课程”,以促进精品课程建设,调动培训专家(教师)施教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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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10月10印发,11月1日起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来访来电的方式,多次咨询继续教育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解决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最关注的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统一答复口径如下:
一、关于学习指南发布的问题
每年度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每年度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第一季度发布;已下放职称评审权给行业组织的,专业科目及学习指南由行业组织发布。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发布后只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即可,不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发布。
二、关于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界定
《意见》中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设立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级行业部门,具体为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
《意见》中省行业组织,是指设立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省级社会组织,对象为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三、关于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累计不少有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
中央部委与人社部联合发文对科目类别或学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会计行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设个人选修科目),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1学分等于1学时。
四、关于2018年度公需科目学习、学时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于今年年底前,开发和公布2018年度公需科目网络课件,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学习任务完成后,公需科目学时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申报和认定通过。
2018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可以于6月底前补学。
五、关于专业科目学时的申报、审核和认定问题
办班计划经审核通过的专业科目面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将在培训班结束后自动申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无需进行学时申报。
专业科目远程(网络)培训,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远程学习网站、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等相关事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关专业科目学习后,凭远程学习网站(负责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专业科目学时。
专业科目学时的认定,除教育、卫生健康行业外,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教育、卫生健康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由本级教育、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信息管理系统认定后,学时数据自动对接至“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六、关于继续教育结果与职称评审挂钩的问题
为妥善做好继续教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意见》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从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当年(本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
七、关于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活动的备案问题
施教机构开展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应于开班前30日内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填报办班计划,办班计划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教机构开展专业科目远程培训,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网络课件内容质量及上线挂网相关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对施教机构的资质予以备案或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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